Ambassador Banking客戶專享復活節繽紛賞-現金獎賞HK$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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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現金獎賞HK$888

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現金獎賞HK$888Ambassador Banking客戶於推廣期內選用及成功開立指定理財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及要求,可獲復活節繽紛賞─ 現金獎賞HK$888

 

條件及要求 現金獎賞
  1. 選用及成功開立「指定理財服務」;及
    a)  投保任何人壽保險計劃,年度化保費金額達HK$50,000 等值或以上或
    b)  認購基金,單筆交易金額達HK$200,000 等值或以上
  2. 活期存款增長達HK$300,000等值或以上;及
  3. 經Fubon+手機應用程式成功開立一筆存期為一個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HK$888

請即成為Ambassador Banking客戶,捕捉無限創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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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親臨富邦銀行各分行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06 7288查詢。


註:上述產品、服務及優惠須受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

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本行」指富邦銀行。
2. 「推廣期」由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優惠名額有限,先到先得,額滿即止
3. 本推廣內之優惠只適用於單名之Ambassador Banking客戶,聯名戶恕不適用。
4. 所有外幣結餘均以本行收市價折算為港元等值計算。
5. 本推廣涉及的一切服務及交易記錄,以本行之記錄為準。
6. 所有優惠不可與其他推廣或優惠同時使用。
7. 所有優惠均不可轉讓予他人、不可退回、不可轉換其他產品或任何折扣優惠。
8. 有關Ambassador Banking之服務詳情、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有關宣傳單張或向本行職員查詢。
9. 所有優惠及服務須受相關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向本行職員查詢。
10. 除本行及根據本推廣與本行已訂立合同(如有)之客戶外,任何人均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之任何條款或享有任何條款中之利益。
11.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本推廣及修訂其條款及細則而毋須另行通知。
12. 就本推廣、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詮釋,以及獲取有關優惠之資格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13. 所有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之條款及細則:

「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之條款及細則:
14. 客戶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及要求,方可獲享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現金獎賞HK$888:
i) 「推廣期」內選用及成功開立以下其中一項「指定理財服務」(保單以生效日期計算,基金則以交易日期計算):
a)  透過本行投保任何人壽保險計劃,單一計劃之年度化保費金額達HK$50,000 等值或以上,並不包括冷靜期內取消之保單;或
b)  透過本行認購基金,單筆交易金額達HK$200,000 等值或以上
ii) 客戶名下之所有活期存款戶口(含儲蓄賬戶及往來賬戶)於2023年5月31日的總存款結餘較2023年3月31日的總存款結餘增長達HK$300,000 等值或以上
iii) 「推廣期」內經Fubon+手機應用程式成功開立一筆存期為一個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15. 本行將於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或於本行網頁另行公布之期間)將有關現金獎賞存入合資格客戶之港元儲蓄賬戶或往來賬戶,惟客戶之Ambassador Banking、儲蓄賬戶或往來賬戶必須於存入有關現金獎賞當日仍屬有效及正常。
16. 每位合資格客戶於是次推廣中只可獲享「Ambassador Banking 復活節繽紛賞」一次。
風險披露聲明及重要事項: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本行建議閣下於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產品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未來表現的指引。任何人士於作出投資前,應審慎地考慮其本身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程度後再做決定。

基金並不等同,亦不應被視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有關產品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人壽保險計劃並非附送人壽保險之銀行儲蓄計劃,其保費不是銀行儲蓄存款,因此,它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所保障。

本行為基金公司獲委任之基金分銷商,負責有關基金銷售。有關基金並非本行產品,本行概不負責有關基金合約條款之責任。

本行為富邦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負責有關保險產品銷售。有關保險計劃並非本行產品,本行概不負責有關保險產品合約條款之責任。

若您就銷售過程或處理相關交易而產生的爭議向本行作出書面投訴,而該投訴符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內有關「合資格爭議」之定義,並且於本行的最後書面回覆亦未能解決該有關「合資格爭議」,本行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處理此「合資格爭議」。然而,您對於有關基金或保險產品合約條款的任何投訴或爭議,則須與基金公司或保險有限公司直接解決。

本網頁所載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對任何人作出買賣、認購或交易在此所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之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閣下不應只單獨基於本推廣資料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而應詳細閱讀有關理財產品之銷售文件及風險披露聲明。投資決定是由閣下自行作出的,但閣下不應投資在該投資產品,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產品時已向閣下解釋經考慮閣下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產品是適合閣下的。

本網頁由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內容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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