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政策

私隱政策

請參閱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及富邦商務網服務之特殊條款有關閣下之義務及責任的詳情。同時,閣下亦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富邦銀行客戶服務熱線 2806 5062與本行聯絡。

 

除非本文另有特別指明外,所有本私隱政策所用之用詞均與「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所用的具同等意思。

 

 

1.

1.

一般資料私穩政策

一般資料私穩政策
 
1.1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 (「該條例」) 乃為保障個人之私隱權而訂立。任何本行透過以書面、磁碟、膠卷或電腦方式收集及記錄的客戶資料均會受到該條例內所載的條款及保障資料原則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 ( 此乃根據該條例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所發出 ) 所規範。本私隱政策適用於本行之個人客戶,包括借款人、擔保人、第三者抵押品提供者、存戶或其他相關人士。所收集的資料均屬於按該條例定義的「個人資料」或按該守則定義的「個人信貸資料」。該條例之主旨為規管個人資料之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本私隱政策內所提及的「個人資料」或「個人信貸資料」均稱作「資料」。
 
1.2
為維繫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係 ( 包括但不限於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用信貸或其它證券及金融服務 ) ,客戶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其個人的資料。
 
1.3
若客戶未能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此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信用信貸、信用卡或其它證券及金融服務。
 
1.4
在維繫銀行與客戶關係的過程當中 ( 例如客戶開出支票、存款、使用電話理財服務、使用自動櫃員機進行銀行或財務交易 ) ,本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1.5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被用於下列用途:
 
(i) 已向客戶提供的證券、銀行及金融服務和信貸之日常運作;
(ii) 在申請信貸時或在一般每年作出一次或數次的定期性或特別覆核時作出的信用調查或信用評核;
(iii) 制作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分數規範;
(iv)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或銀行進行信用調查及追收債務;
(v)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vi) 為客戶設計銀行及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 推廣本行及/或挑選的公司的銀行及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判定本行對客戶或客戶對本行的拖欠款額;
(ix) 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收欠款;
(x) 根據本行或任何分行或其他分銷點須遵守的法例而須作出披露;
(xi) 協助本行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本行對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估其意圖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ii) 進行核對;及
(xiii)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
 
1.6 由本行所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不會影響本行對該等資料保密的責任,本行仍會繼續按照其內部政策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 政府發出的指引盡量將之保密及予以安全保管,惟本行可為達到上列第1.4 條所述目的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 (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
 
(i) 任何向本行提供就其業務營運有關的行政、資訊、電腦、付款、收賬、證券結賬、科技外判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商、承約人或提供第三者服務的公司;
(ii) 本行的任何其他分行或辦事處,包括附屬公司;
(iii) 任何其他有責任為本行保密的人士,包括一間已承諾將該等資料保密的本行之集團公司 ( 包括主要營業地或註冊地是在台灣的本行主要股東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 ) ;
(iv) 任何與客戶有或擬有交易的財務機構或銀行;
(v) 任何本行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本銀行對客戶的權利的受讓人;
(vi) 任何信貸資料庫 ( 「資料庫」 ) 及 ( 如客戶拖欠款項或違約時 ) 收賬代理或律師行 ( 統稱「收賬代理」 ) ;
(vii) 在約束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上列第1.6(i) 所指的,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代理商、承約人或提供第三者服務的公司的任何法律下,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政府部門及其它適當機關 ( 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機關 ) ;
(viii) 向開票人出示已付支票副本 ( 可能載有抬頭人資料 ) 的付款銀行;及
(ix) 挑選的公司,其目的是通知客戶本行相信對客戶有利的服務。
 
1.7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已就通過資料庫提供服務的個人信貸資料共享及使用編訂了守則。金管局期望所有向客戶提供個人信貸的獲授權機構 ( 包括本銀行 ) 盡量參與根據該條例及該守則透過資料庫共享客戶個人信貸資料。該守則要求本行向客戶發出某類通告。
 
1.7.1
根據該守則,本行須向資料庫或 ( 如客戶拖欠款項或違約時 ) 收賬代理提供客戶個人信貸資料。該守則要求本行就客戶申請個人信貸 ( 或就個人信貸提供擔保或抵押 ) 向客戶收集其資料時或之前,本行必須提醒客戶下列事項:
 
(i) 本行有權向資料庫及/或 ( 於客戶拖欠款項或違約時 ) 向收賬代理提供客戶的資料;
(ii) 客戶可要求本行告知那一類的資料經常被披露,並可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客戶向有關資料庫或收賬代理 ( 視乎情況而定 ) 作出資料查閱及更改要求;
(iii) 就逾期欠款而言,除非客戶可於拖欠日起計的六十日內完全清償欠款,否則資料庫將會由欠款完全清償日起計的五年內保留客戶賬戶資料;及,如適用,
(iv) (若客戶所申請的個人信貸並不涉及住宅按揭貸款) 若客戶因完全清償欠款而終止賬戶及於該賬戶終止前的五年內未有任何重大違規,客戶有權指示本行要求資料庫刪除任何關於客戶已終止賬戶的資料。
 
1.7.2
若本行已向客戶提供個人信貸,而有關賬戶往後發生逾期拖欠款項情況,以及該拖欠款項未能於拖欠日起計的六十日內完全清償,客戶的賬戶資料將繼續由資料庫保留,直至該拖欠款項完全清償日起計的五年或客戶破產令撤銷並通知資料庫當日起計的五年為止 ( 以較早者為準 ) 。
 
1.7.3
若客戶因完全清償欠款 ( 不包括賬戶欠款重組 ) 而終止賬戶及於該賬戶終止前的五年內未有任何重大違規情況,客戶有權指示本行要求資料庫刪除任何關於客戶已終止賬戶的資料。
 
1.7.4
當本行考慮客戶的個人信貸申請時,本銀行有權於審批過程中開啟及考慮資料庫所編制關於客戶的信貸報告。如客戶欲取得信貸報告,本行將會告知資料庫的聯絡詳情。
 
1.7.5
本行會不時就客戶信貸額增加、限制 ( 包括取消或降低信貸額 ) 或進行債務重組覆檢賬戶,本行有權就此查閱及使用資料庫所編制的信貸報告,以便本行於賬戶有效期內進行覆檢。
 
1.8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該條例") 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別人士均:
 
(i) 有權查詢本銀行有否持有與其有關之資料以及有權查閱該等資料;
(ii) 有權要求本銀行更正與其有關之不正確資料;
(iii) 有權確實知道本銀行就資料採取之政策及實際運用以及獲得本行知會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及個人信貸資料的性質;及
(iv) 就個人信貸而言,有權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是通常會向資料庫或收賬代理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客戶向有關資料庫或收賬代理提出查閱和更正資料要求。
 
1.9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10
本私隱政策並無限制該條例賦予客戶的權利。
 
1.11
當客戶收悉本私隱政策後,本私隱政策將被視作為所有客戶已或企圖與本行簽訂的合約、協議、信貸/貸款協議書、開戶文件及其它具約束力文件等的其中一部份。
 
1.12
本行可在經向客戶發送有關書面通知後,自行決定修訂、修正或更改本私隱政策。本行所作修訂、修正或更改則會從通知日起計的三十 (30) 天或更短時期 ( 如該等轉變並非在本銀行合理控制範圍內 ) 後生效。
 

 

 

2.

2.

網上服務資料私穩政策

網上服務資料私穩政策
 
2.1
當使用網站及/或富邦商務網服務,閣下可能須要提供予本行某類如條例所定義的「閣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例如閣下的名字、地址、出生日期、地址及銀行戶口資料。閣下就閣下個人資料擁有某種權利。一經使用網站及/或富邦商務網服務,閣下已同意本行根據本私隱政策獲取及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2.2
除非現行法律、法規或任何合資格的國家法庭所要求及除非根據個別的私穩政策所容許外,本行將致力確保閣下的個人資料保密及 ( 根據本私穩政策所容許除外 ) 不會未經閣下授權而向任何人仕透露閣下的個人資料。
 
2.3
本行於網站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純綷只用作進行交易或執行指令,並只會容許本行職員用作內部運作。本行將不會將個人資料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披露,除非是根據本私隱政策所容許及該等資料之使用有助提供富邦商務網服務。
 
2.4
當閣下使用網站及/或富邦商務網服務時,一些資料 ( 俗稱"cookies" ) 可能會發放到或被閣下電腦要求提供。閣下請勿更改由網站傳送到閣下電腦之任何 COOKIES 。
 
2.5
閣下同意某類交易可能由於沒有使用 Cookies 而未能得以進行。該等 Cookies並非用作追索閣下的網上活動或該網站的登入者。
 

3.

3.

資料保護主任

資料保護主任
 
3.1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常規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富邦銀行(香港) 有限公司
 
德輔道中三十八號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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