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白金卡/Titanium卡
「0息旅遊簽賬任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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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您參加旅行團定自由行,只要同旅遊有關,例如機票、住宿及購物,通通享有6個月0息免手續費分期,讓您盡情玩,慢慢還!

  • 6個月分期
  • 分期金額高達HK$50,000
  • 首還款期長達87日


申請辦法

只須於簽賬後3個工作天至月結單到期繳款日前3個工作天期間致電申請熱線2566 8181辦理有關手續。


請即行動,消費模式由您話事!

請即行動,消費模式由您話事! 富邦銀行綜合客戶服務熱線:2566 8181 (選擇語言後按 4 > 2)

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晚上 8 時;星期六:上午 9 時至下午1時 (公眾假期除外)。


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條款及細則

(I)定義及釋義 除非應上文下理所需,否則下列詞彙在本條款及細則下將具有下述意思:



(II) 條款及細則 :

  1. 本計劃之有效期由即日起至另行通知為止(以交易日期計算),並適用於客戶以富邦信用卡作以下零售簽賬交易(「合資格交易」) i) 於海外進行之外幣零售簽賬交易;或 ii) 於本港進行之有關海外旅遊零售簽賬交易,如:預訂交通工具、預訂酒店旅館或於本港之持牌旅行社之簽賬交易等;惟並不包括 現金透支、結欠轉賬、分期付款、手續費、財務費用、年費、八達通自動增值賬項、賭場交易及未誌賬、已取消或退款之交易。
  2. 客戶須於有效期內簽賬及於合資格交易簽賬後3 個工作天(不包括簽賬日)起至有關交易顯示於信用卡月結單所示之到期繳款日前3個 工作天,辦理申請手續。所有簽賬必須已誌賬方被接納。本行有權隨時要求客戶提供有關之簽賬存根並附有有效授權號碼。
  3. 客戶可合併簽賬單據申請本計劃,惟每項簽賬已誌賬,並且申請本計劃之分期金額必須為HK$1,000 或以上(或等值的外幣),而當中每項單一簽賬金額必須為HK$300 或以上(或等值的外幣)。在本計劃下,總分期金額可達HK$50,000或客戶信用額之50%(以較低者為準)。每項簽賬交易只可申請本計劃1次。
  4. 每項分期之每月手續費、每月付款金額及分期月數,均以本行發出之確認函為準。
  5. 客戶以富邦信用卡簽賬所賺取之信用卡積分,將於分期申請獲接納後被扣回;而客戶每期之供款將可獲取信用卡積分。
  6. 經電話申請,本行有權將該電話通話當作為客戶本人或經完全授權及對客戶有約束力,而本行毋須作任何查詢以確認通話人之權力或其身份,不論涉及金額的數目或當時的情況及無論有任何錯誤、誤解或有任何不清晰之處。
  7. 透過電話提交申請並不適用於附屬卡客戶。附屬卡客戶如欲提交申請本計劃,可填妥及寄回申請表格,而表格須由主卡客戶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8. 申請一經批核後,客戶所需繳付之全數金額(包括簽賬交易金額及每月手續費總額),將先於客戶之信用卡賬戶中可用信用額內扣除。 如透過每月供款,信用卡之可用信用額將獲得相等數額的調整及增加。
  9. 申請之批核須視乎客戶之信用額、信用狀況及該賬戶之可用結餘而定,而客戶之賬戶亦必須正常。本行有權決定批核申請與否而毋須 提供理由。
  10. 申請一經批核後,客戶不得取消或更改供款內容。
  11. 在下列情況下,包括 i) 客戶取消其信用卡賬戶或其信用卡賬戶被本行終止; ii) 客戶取消或撤銷本計劃; iii) 客戶未能 於到期繳款日或 之前繳付信用卡之應付最低金額; iv) 違反本條款及細則; 本行保留權利終止本計劃及要求客戶清還 剩餘分期付款之金額(包括剩餘分 期付款總額及應於下一個月償還之每月手續費)及本行可在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下 收取及更改本計劃須支付的一切款項、費用及收費 連同HK$120之終止本計劃的手續費(以每項辦理本計劃之申請計 算),此一切款項將即時到期及一次過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
  12. 每月供款額將以零售交易方式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若刊載於月結單之總結欠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已清還,本行將不會另行收取額外 之財務費用。否則,本行將根據《富邦銀行VISA/萬事達卡信用卡持有人合約》(《信用卡持有人合約》)的條款及細則收取有關財務費 用,而該條款及細則將構成本條款及細則一部份。若有任何衝突,一切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13. 若客戶未能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信用卡之應付最低金額或信用卡戶口被本銀行取消,剩餘每月供款之總額(包括剩餘分期付款總 額及應於下一個月償還之每月手續費)將即時以現金貸款交易方式一次過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該款項並會由該交易日起按客戶現行 之現金貸款年利率徵收財務費用。
  14. 所有產品/服務均由供應商提供及銷售。本行只負責安排本計劃之分期付款事宜,及不會為有關產品/服務負上任何責上任何責任及義 務。一切其他有關產品/服務事宜及責任:包括供應、銷售、送貨、安裝、保用、其他有關之法律責任及附屬性服務等,概由供應商負 責。本行亦不會作陳述或保證任何服務及產品之質素或知識產權之擁有權。於本計劃尚未完成供款期間,假如有關之產品(及其保養)/ 服務之供應商出現任何問題,本行恕不負責,而客戶則仍需繳付本計劃餘下之分期供款。
  15. 客戶明白客戶於本計劃之申請時所提供予本行的資料將構成個人資料(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並同意本行可根據本條款及細 則及本行之《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內所訂的目的使用、持有、儲存、披露或轉 移任何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進一步明白客戶有權查閱或更改其個人資料,本行亦可就此收取客戶有關的行政費用。
  16. 客戶知悉,於客戶填報客戶個人資料及提交本計劃之申請表格予本行之前,客戶已獲特別提醒下列事項:(a)本行有權向信貸資料庫 (「資料庫」)及∕或(於客戶拖欠款項或違約時)向收賬代理或律師行(統稱「收賬代理」)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b)客戶可要求本行告知那 一類的資料經常被披露,並可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客戶向有關資料庫或收賬代理(視乎情況而定)作出資料查詢及更改要求;(c)就 逾期欠款而言,除非客戶可於拖欠日起計的六十日內完全清償欠款,否則資料庫將會由欠款完全清償日起計的五年內保存客戶本計劃 或信用卡賬戶資料;及(d)若客戶因完全清償欠款而終止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及於該計劃或賬戶終止前的五年內未有任何重大違規,客 戶有權指示本行要求資料庫刪除任何關於客戶已終止的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的資料。
  17. 客戶進一步知悉,若客戶獲授分期總額及若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往後逾期拖欠款項,以及該拖欠款項未能於拖欠日起計的六十日內完 全清償,客戶的分期計劃或信用卡賬戶資料將繼續由資料庫保存,直至該拖欠款項完全清償日起計的五年或客戶破產令撤銷並通知資 料庫當日起計的五年(以較早者為準)為止。
  18. 客戶進一步知悉,若客戶因完全清償欠款(不包括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結欠金額重組)而終止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及於該計劃或賬戶終 止前的五年內未有任何重大違規,客戶有權指示本行要求資料庫刪除任何關於客戶已終止的本計劃或信用卡賬戶的資料。
  19. 客戶確認其已閱讀及明白本條款及細則及同意遵守《信用卡持有人合約》內所載的一切條款及細則。
  20. 客戶確認一旦客戶的申請成功獲批核,客戶將一直維持客戶良好的財務狀況(即客戶將持續有能力清還所有到期債務)。客戶進一步確 認,客戶於申請簽署日(及客戶將會維持)並沒有任何超過三十天以上之逾期還款,及/或違反任何客戶有關從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者所 取得之任何借貸、信貸或融資所適用之條款及細則。
  21. 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並沒有(或從沒有)受制於任何債權人發出之破產令或法定要求償債書(根據破產法例),或意圖或正進行破產申請 程序。若客戶以上之陳述不正確及錯誤,客戶同意此等將會構成不誠實及/或欺詐行為。
  22.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本計劃及修訂其有關之條款及細則而毋須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23.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及詮釋。
  24.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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